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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1-1-1
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Beijing) Inc.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12 层 01-1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 25%,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
中,公开发行新股【】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 2,500 万股,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 1,645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
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
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友容恒通、万顺通合
的出资,也不由友容恒通、万顺通合回购该等出资。如本
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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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
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
公司股东香港赢富得、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承诺: 本
公司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讯安投资、启迪中海、香港泰若慧、盈富泰
克、中和春生、启迪孵化器、 IPV 资本、北京腾业、香港
越超、中海创投、上海华芯、天津浔渡、同方华清、上海
武岳峰、常州武岳峰、中海厚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外,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朱一明、舒清明、何卫、李红、李晓燕承诺: 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何卫、
李红承诺: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减持价格和股
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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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一)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
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友容恒通、万顺通合的出资,也
不由友容恒通、万顺通合回购该等出资。
公司股东香港赢富得、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扣除
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讯安投资、启迪中海、香港泰若慧、盈富泰克、中和春生、启迪孵
化器、 IPV 资本、北京腾业、香港越超、中海创投、上海华芯、天津浔渡、同方
华清、上海武岳峰、常州武岳峰、中海厚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一明、舒清明、
何卫、李红、李晓燕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 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 何卫、
李红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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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何卫、李红同意: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
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触发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的相关承诺
(一)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
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
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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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
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
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 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发行人律师声明:本
承诺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
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6、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
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作出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受如下约束措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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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
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
务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