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泰集团 股票代码:603977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GuotaiIndustrialExplosiveMaterialGroupCo.,Ltd.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
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二)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当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国泰民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如本人离职,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董事长陈共孙、公司董事许党文、公司监事黄志强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公司申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计划。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上述承诺。
(五)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并经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国资产权函[2013]55 号)批准,军工资产、江钨有限将在国泰民爆境内 A股发行并上市后,履行相关国有股转持义务,按照持股比例划转相应股份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军工资产、江钨有限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军工资产、江钨有限的禁售期义务。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民爆”)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军工资产”)就国泰民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自愿锁定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军工资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军工资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减持数量: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公告: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6)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二)鑫安化工、江钨有限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民爆”)的持股5%以上的
股东,公司就国泰民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自愿锁定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减持数量: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当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公告: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6)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方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
(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