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资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据此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2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西华 刘圻 陆峰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