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益丰药房 股票代码:603939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63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药房”、“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益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益之丰、益之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东今日资本XV和今日资本XIV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毅及其近亲属高宏发(高毅父亲)、高峰(高毅弟弟)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毅、高峰、高佑成、王平、陈斌、李克俊、曾明慧、罗迎辉、王付国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益丰投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并且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今日资本XV和今日资本XIV就股份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届时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毅就股份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益丰药房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高毅、高峰、高佑成、王平、罗迎辉、王付国分别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公司、益丰投资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4年4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采取上述措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出现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为止。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如有),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益丰投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本公司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
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本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已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通知书中载明的增持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其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