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Tangshan Sunfar Silicon Industry Co.,Ltd.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唐山氯碱有限公司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重要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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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755.66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额不超过 3,755.66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5,016.6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三孚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
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
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作为发行人或唐山元亨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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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柏峰、陈治宏、么大伟、
周连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王化利、张文博、魏跃刚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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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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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
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
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作为发行人或唐山
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担任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柏峰、陈治宏、么大伟、周连会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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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王化利、张文博、魏跃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自身经济需要在锁定期届满
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
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
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
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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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放弃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
司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涉及需要股东大会
审议的,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提出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
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相关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