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三孚股份 股票代码:603938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TangshanSunfarSiliconIndustriesCo.,Ltd.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唐山氯碱有限公司北侧)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三孚股份”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作为发行人或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柏峰、陈治宏、么大伟、周连会、董立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监事的王化利、张文博、魏跃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的亲属孙秋英、孙俊平、孙俊芝、孙秋兰、孙任利、卫大永、卫立超、魏立平、刘丽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提出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③若一年内多次触发,一年内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相关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约束措施
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如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稳定股价,将按照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各自出具的承诺采取约束措施和承担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人也将停止增持发行人股票。本人还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法人股东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发行人股票,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公司也将停止增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还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上述承诺不因孙任靖不再作为发行人或唐山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