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行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部分治理制度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以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一)新修订的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原《公司章程(草案)》对比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
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股份数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到 20%;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1 年股票最 到 20%;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1 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 50%;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收盘价格的 50%;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决议。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 A 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决议。
的本公司 A 股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A 股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 H 股股份后,可在本公司选择下即时注销或根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据《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存股份。若董事并无订明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相关股份将持作库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应将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楚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
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发任何股
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
司可按董事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H 股的转让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
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
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