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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4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

  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在股东会完成换届选举后,公司于同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议案》以及《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类型的议案》。现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包括 5 名执行

  董事和 1 名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4 名。

      非独立董事:石俊峰先生(董事长)、朱香兰女士(非执行董事)、吕振亚先

  生、秦建先生、沈志勇先生、张羿先生

      独立董事:耿成轩女士、康锦里先生、张金龙先生、闾健先生、

      除独立董事耿成轩女士外,其他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耿成轩女士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规


定,其任期自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7 年 9 月 26 日。
  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均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张金龙先生、耿成轩女士、闾健先生,其中张金龙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亦称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闾健先生、耿成轩女士、石俊峰先生,其中闾健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亦称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石俊峰先生、张羿先生、朱香兰女士,其中石俊峰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主席(亦称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耿成轩女士、张金龙先生、吕振亚先生,其中耿成轩女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亦称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均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亦称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主席张金龙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负责人情况

  总经理:石俊峰先生

  副总经理:秦建先生

  财务负责人:沈志勇先生

  董事会秘书:张羿先生

  证券事务代表:许嫣然女士


  内部审计负责人:陆丹华女士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审议通过。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其中,张羿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结果无异议。张羿先生具备五年以上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以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许嫣然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四、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电话:025-85803310

  电子邮箱:lpkj@lopal.cn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 6 号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石俊峰先生: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6 年至 2001 年,就职于跃进汽车集团;2003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2,662,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4%,与公司董事朱香兰女士系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秦建先生: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03 年至今,历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秦建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0,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沈志勇先生: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专科学历。1983 年至 2002
年,就职于泰兴市供销社;2003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沈志勇先生为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8,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张羿先生: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华飞彩色系统显示有限公司工程师;2004 年至今,历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总监、OEM 营销总监、董事会秘书;2022 年至今担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张羿先生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5,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许嫣然女士:女,199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23 年 5 月至今,历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证券事务部专员。

  截至目前,许嫣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

                        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陆丹华女士:女,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9 年至今,历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MO 经理、风控总监,现任总裁助理。

  截至目前,陆丹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