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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6: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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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
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分别由 570 万、30 万调整为 798 万、42 万,
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26.56 元/股调整为 18.85 元/股。

    2、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并向符合
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票 42 万股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李庆文、耿成轩、叶新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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