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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3 点 30 分在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恒通大道 6 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11月1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49,965,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5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数为 98 人,代表股份 18,442,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56%。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 1 名董事因故无法出席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