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5、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并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股票期权。
特此说明。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