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906 沪市 龙蟠科技


首页 公告 603906: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二级筛选:

603906: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3-22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LOPALTECH.Co.,Ltd.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       不超过5,2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9.52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8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请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及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后期减持意向承诺”

定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22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后期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石俊峰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朱香兰承诺:(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龙蟠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龙蟠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龙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的龙蟠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龙蟠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龙蟠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龙蟠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3)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龙蟠科技的股份:①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市之日持有的龙蟠科技股份总额的5%。(5)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发行人股票。(6)本人所持的龙蟠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龙蟠科技,龙蟠科技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7)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①由龙蟠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②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龙蟠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由龙蟠科技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龙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④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龙蟠科技所有;⑤本人未履1-1-3

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龙蟠科技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龙蟠科技或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股东建投嘉驰承诺:(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龙蟠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龙蟠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龙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减持龙蟠科技的股份:①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②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公司所持龙蟠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最大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所持全部龙蟠科技股份,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转让龙蟠科技股票。(4)本公司持股5%以上且拟减持所持龙蟠科技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向龙蟠科技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龙蟠科技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龙蟠科技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①由龙蟠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②由本公司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龙蟠科技所有;④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龙蟠科技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股东贝利投资承诺:(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龙蟠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龙蟠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龙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龙蟠科技的股份:①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②1-1-4

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所持龙蟠科技全部股份数额的50%。若在锁定期满第二年内减持的,可以将本次发行时所持有龙蟠科技全部股份数额减持完毕。(4)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龙蟠科技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龙蟠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5)拟减持所持龙蟠科技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龙蟠科技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龙蟠科技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龙蟠科技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6)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①由龙蟠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②由本企业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龙蟠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由龙蟠科技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龙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④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龙蟠科技所有;⑤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龙蟠科技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龙蟠科技或投资者的损失。

    4.公司全体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龙蟠科技股份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承诺:(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龙蟠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蟠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龙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龙蟠科技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龙蟠科技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龙蟠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向龙蟠科技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承诺人所持的龙蟠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龙蟠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龙蟠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龙蟠科技股1-1-5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龙蟠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①由龙蟠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②由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龙蟠科技及投资者的权益;③由龙蟠科技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龙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④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龙蟠科技所有;⑤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龙蟠科技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承诺人依法赔偿龙蟠科技或投资者的损失。

    5.公司监事薛杰、孟广生、周林承诺(现间接持有龙蟠科技股份):(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龙蟠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龙蟠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龙蟠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龙蟠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龙蟠科技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龙蟠科技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龙蟠科技股票数量占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龙蟠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向龙蟠科技及时申报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①由龙蟠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②由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龙蟠科技及投资者的权益;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