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为了保持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