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Fuzhou Rockchip Electronics Co.,Ltd.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18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不超过4,2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发行股数 得低于1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年1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1,228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润科欣、腾兴众和、普芯达、芯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瑞芯微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瑞芯微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
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
整);本合伙企业任意年度可减持份额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额可累积
至以后任意年度减持。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海武岳峰、达晨创联、兴和基金、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达晨晨鹰、北京亦合、V 基金、达到创投、上海科投、厦门红土、
锁定股份的承诺 石家庄红土承诺: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
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洪波、方
赛鸿、林玉秋、陈锋、胡秋平、方强承诺:(1)自瑞芯微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本
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也不由瑞芯微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将向瑞芯微申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瑞芯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作为瑞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本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
承诺不减持瑞芯微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林玉秋、陈锋、
胡秋平、方强承诺:瑞芯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瑞芯微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
现持有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 司 负责 人和 主管 会计 工作 的负 责人 、会 计机 构负 责人 保证 招 股意 向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 司 股东 润科 欣、 腾兴 众和 、普 芯达 、芯 翰投 资承 诺: 自公 司 股票 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本合伙企业任意年度可减持份额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额可累积至以后任意年度减持。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海武岳峰、达晨创联、兴和基金、达晨晨鹰、北京亦合、V 基金、达到创投、上海科投、厦门红土、石家庄红土承诺: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洪波、方赛鸿、林玉秋、陈锋、胡秋平、方强承诺:(1)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本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也不由瑞芯微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瑞芯微申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瑞芯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本人作为瑞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瑞芯微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林玉秋、陈锋、胡秋平、方强承诺:瑞芯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瑞芯微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股东均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瑞芯微所有,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瑞芯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瑞芯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瑞芯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1)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瑞芯微股票意向;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本人所持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向瑞芯微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本人直接加间接所持有的瑞芯微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瑞芯微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瑞芯微,并督促瑞芯微对相应情形公告。
公司股东润科欣和腾兴众和承诺: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瑞芯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瑞芯微股份总数的25%,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