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9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22-066),公司总股本由 439,069,005 股变更为 439,039,005 股。
2、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春秋转债”累计转股 5,628,992 股,其
中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186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39,039,191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
1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060,992 元。 439,039,191 元。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9,060,99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39,039,19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439,060,992 股。 股 439,039,191 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5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6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民法院认定无效。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7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