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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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 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3号)查明的事实和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冻
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持有 62,159,5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7%。2023 年 1 月 8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公司向其征询确认后才告知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关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延期披露逾3 个月。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
才进行披露。陈翔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2.1.3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江苏华英及陈翔回复异议称,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事发突然,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后续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是因为公司相关业务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出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利益及维护当地营商环境的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17.17%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披露不及
时,违规事实清楚,且已经由警示函查明并认定,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责任人所称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发展及当地营商环境的考量,并非逾期披露重大事项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