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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 永悦        公告编号:2024-102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
生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0)。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28 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 年 9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
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


  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3 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敏感期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8 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9 月 11 日。

    二、陈翔的违法事实

    (一)陈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一

  陈翔于 2023 年 5 月认识了李某。2023 年 5 月至 6 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
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 6 月 14 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 月 23 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二)陈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二

  9 月 13 日上午 12 时 57 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翔处以 4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主体为陈翔先生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中国证监会对陈翔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