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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9:永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6-01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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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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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承诺: 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王庆仁、王家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福州市晋安区上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其他 41 名自然
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付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以及担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志山、黄晓栋、朱水宝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傅文昌、付水法、陈志山、
黄晓栋、朱水宝、王庆仁、钟连结和王清常承诺: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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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具体要点如下:
(一) 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 1、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 1)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
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
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
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
股票,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 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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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单
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 1) 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
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
持计划。
(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 ①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
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
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 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 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
式完成增持计划。
(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 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
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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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
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 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
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自未能履行约定
义务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自其未能履行约
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
定股价义务的总额或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
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
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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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
外的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向公司和其社会公众投
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
归公司所有。
(四) 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文昌家族成员(傅文昌、付
水法、付文英和付秀珍) 承诺: 
1、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
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自本人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
应调整;( 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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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