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5 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10 月 3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0 年 10 月 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新化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新化股份关于公司2020年A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20 年12 月 11 日 ,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
划 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92.00 万份 ,
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0万股。
6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授予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条件。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利润的20,554.79万元,相比2019年增
润的 12,349.51 万元为基数,2020 年实 长率为 66.4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现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4)个人考核要求 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
考评 A B C D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结果
标准 100% 80% 0
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45万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为 4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090 万股的0.3194%,涉及的4 名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应思斌 董事、副总 50 25 50%
经理
2 胡建宏 董事会秘 20 10 50%
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70 35 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20 10 50%
合 计 90 45 5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 年 12 月 13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5 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6,196,376 -450,000 55,746,37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4,703,624 450,000 85,153,624
总计 140,900,000 - 140,900,0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