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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7: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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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

    祝立宏                    罗娟香                    翁建全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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