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暨增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荣股份”)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的妹妹、一致行动人。胡志
微女士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5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4%。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主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9),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
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择机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哥哥胡志荣先生 950万股公司股票。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益 3 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37,117,630.3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到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
生的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发来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提前终止暨增持结果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
(三)胡志微女士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未曾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胡志微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择机以
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哥哥胡志荣先生 950 万股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37,117,630.30 元(不含交易费用)。现因个人资金筹措等原因,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后,胡志微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主体 (截至 2023 年 7 月 13 日) (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胡志荣 118,670,000 35.16% 112,470,000 33.32%
胡志微 3,500,000 1.04% 6,500,000 1.93%
上海恒基浦业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恒基恒 0 0% 3,200,000 0.95%
益 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合计 122,170,000 36.19% 122,170,000 36.19%
备注:上表中持股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四、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已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不予转让增持计划内增持的股份。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