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达到 2%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荣股份”)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志荣先生的妹妹、一致行动人。胡志微女士与其持有 100%份额的基金产品——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益 3 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胡志微女
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拟增持公司股
份 9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该股份均来自其哥哥胡志荣先生,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告日之前,胡志微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50 万股。本次胡志微女士及其
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受让其哥哥 62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84%)。截至本公告日,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97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7%。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胡志微女士发来的《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增持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号。
(二)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胡
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拟增持
公司股份 9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该股份均来自其哥哥胡志荣先生。
(三)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6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4%,增持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恒益 3 号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 占总股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胡志微 3,500,000 1.04% 6,500,000 1.93%
上海恒基浦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恒 0 0.00% 3,200,000 0.95%
基恒益 3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合计 3,500,000 1.04% 9,700,000 2.87%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胡志微
乙方:上海恒基浦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基恒益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同意在华荣股份经营决策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
2、乙方同意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其就所持华荣股份股权而享有除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无须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乙方提议召开以及参加华荣股份的股东会和签署会议记录、决议,对所有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及代表乙方签署所有需要其作为华荣股份的股东签署的任何文件及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供备案目的的任何文件;
(2)代表乙方对华荣股份的重组、并购、增资、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资本运作和战略决策问题作出决议;
(3)代表乙方对处置华荣股份资产作出决议;
(4)代表乙方对华荣股份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并代表乙方组成清算组并依法行使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享有的职权;
(5)其他中国适用法律、法规及华荣股份的公司章程(包括修订后的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3、甲方以外,乙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华荣股份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给任何其他方行使。
4、甲方承诺,作为华荣股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华荣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华荣股份的规范运行。
5、乙方承诺:
(1)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华荣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华荣股份的规范运行。
(2)无论今后各方持有的华荣股份股权比例发生任何变化,本协议各项约定对协议各方依然有法律约束力,且本协议的约定适用于各方届时实际持有的华荣股份所有股权。
6、本协议有效期 10 年;如无新的书面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胡志微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