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AROM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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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及发行方
案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8,277万股,发行后非限制性流
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7.59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5月12日 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33,107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发行人股东上海宏益博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妙华、林献忠、
李江、陈建芬、郑晓荣、陈道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
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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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李云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发行人股东胡志荣的妹妹胡志微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6、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陈景潘、赵尧林、施成才、何金田、李选顺、
郑顺森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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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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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
公司已发行并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
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的说明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
行,本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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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作出相应承诺;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提议罢免
该董事或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相应
说明和承诺;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
机构报告。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
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4、承诺约束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承诺的有效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1)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违反承诺事项;(2)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3)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
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公司其他资产保障相关承诺有效履行;(4)公司严格执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5)在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
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
行上述保障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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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华荣股份
之股份的意向;(2)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
华荣股份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根据需
要对所持华荣股份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3)在本人所持华荣股份之股份的锁定
期届满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所持股
份的10%。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4)若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本人违反本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履行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
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
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
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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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投赞成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荣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