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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8 沪市 四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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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8:四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6-17

603838:四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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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73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7月1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3,334万股
公司发行及股东
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
及其亲属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承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其他股东陈庆彬、富祥投资、阳爵名光和黄奕鹏承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
及其近亲属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或其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②其或其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黄奕鹏同时承诺: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
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如本人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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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
锁定期。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祥投资承诺: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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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
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
蔡镇通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
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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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章的全部内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亲属
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如本人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其他股东陈庆彬、富祥投资、阳爵名光和黄奕鹏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
份。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近亲
属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或其近亲属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其或其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黄奕鹏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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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祥投资承诺: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详见
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公司治理”之“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
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赔偿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
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
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四通股份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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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事实认定”),若
事实认定之日四通股份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为: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
规定,2014年4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
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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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