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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9 沪市 神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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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9:神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6-11-24

股票简称:神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81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ShenliElectricalMachineIncorporatedCompany.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城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庞琴英、陈睿及其控制的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4)本人或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或本机构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60%。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徐国民、李峥、潘山斌、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优先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视情形依次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市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公司将无条件优先采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但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回购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通过回购股票进行稳定股价,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3、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义务。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如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股东的,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其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止。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