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ShenliElectricalMachineIncorporatedCompany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城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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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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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前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庞琴英、陈睿及其控制的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4、本人或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1-2-3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或本机构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60%。1-2-4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徐国民、李峥、潘山斌、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3年10月10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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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四)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未及时履行上市前公开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享有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或赔偿公司或公众投资者1-2-6
的损失。
(五)上市后连续三年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当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利润分配的详细方案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情况”。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优先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公司将视情形依次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市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公司将无条件优先采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但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1-2-7
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
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