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499,056.61 元(不含税 )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
号 总投资 使用金额
1 滁州年产 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 160,346.85 140,000.00
2 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90,346.85 170,000.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15,248.7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
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天健
审[2020]10383 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采购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财务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