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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2-04-19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保锦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拟发行股数  不少于5,81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暂定5,81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40,01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自本公司因发行人2011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增
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11年6月1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等新增股份。 
4、公司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伟民、毛根兴、项关源、宋赣军、孔晓安、周光大、许
剑琴承诺:在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年4月16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自本公司因发行人 2011 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
增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等新
增股份。 
公司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伟民、毛根兴、项关源、
宋赣军、孔晓安、周光大、许剑琴承诺:在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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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
有关事宜的授权,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了《杭州福斯特
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
(草案)》明确了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制订的分红回报规划,且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股票方
式作分配的应主要基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股本规模等需要;基于股利分配原则
及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3、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应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同时,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
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公司制定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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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的
股利分配进行了进一步安排:(1)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2)在确保前述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公司要进行中期分红,
则应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政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
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公司上市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
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三、重要风险提示 
(一)高速成长趋缓的风险 
得益于世界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自身的持续自主创新,报告期内,公
司实现了高速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58.30%、
302.00%和 44.37%,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 252.34%、346.00%和 10.76%。 
进入 2011 年,随着世界原油价格的上升,2011 年第三季度公司主要原材料
EVA 树脂的价格已经达到历史高位,公司无法完全消化 EVA 树脂价格上涨的压力,
2011 年公司 EVA 胶膜的毛利率已低于 2010 年度的水平。因此未来年度公司的高速
成长存在趋缓的可能。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及集中采购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 EVA 胶膜的原材料为 EVA 树脂(VA 含量为 28%~33%左右),该
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报告期内,在 EVA 胶膜的生产成本中,EVA 树脂成
本占比均在 80%以上,因此,EVA 树脂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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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VA 树脂作为原油的衍生产品,其价格和原油价格存在密切联系,近年来,随
着原油价格的大幅波动,其价格也发生了同方向的明显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
EVA 树脂的采购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状态,2011 年第三季度 EVA 树脂的市场价格已
达到历史高点。公司为国内 EVA 胶膜产能规模最大的企业,有一定的产品定价谈
判能力,但作为工业中间品 EVA 胶膜的市场价格更多地受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影响。
为保持并巩固公司多年来积累并确定的行业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 EVA 胶膜
的价格一直保持相对稳定,随原料价格略有涨跌,因此在 EVA 树脂价格快速上升
和下跌时,EVA 胶膜的毛利率会出现明显波动,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如果未来国际原油价格继续上涨到更高的水平,将从原材料采购成本上明显影响
发行人 EVA 胶膜的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料 EVA 树脂的采购较为集中,向 EVA 树脂的前五大供
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82.10%、80.65%和 73.74%,原材料供应
商较为集中。相对于大宗树脂品种,光伏级 EVA 树脂的行业应用范围较窄,因此
生产厂商不多,导致 EVA 胶膜行业具有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特点。目前美国、新
加坡、韩国、台湾等地的石化企业不断有扩产、新建光伏级 EVA 树脂项目计划;
但其产能扩张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全球光伏级 EVA 树脂的供应仍然偏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