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福斯特 股票代码:603806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
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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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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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作为公司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伟民、毛根兴、项关源、
宋赣军、孔晓安、周光大、许剑琴承诺:(1)在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福斯特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建华
先生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
股本的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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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
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
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