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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 沪市 新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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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新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4-0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XINRI E-VEHICLE CO., LTD.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指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新日股份

天津新日                指  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北新日                指  湖北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日国贸                指  江苏新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能源车辆              指  江苏新日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日学校                指  无锡市新日职业培训学校,系本公司投资设立的非企业单位

河南三丽                指  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东莞智能                指  东莞乐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

北京新日                指  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新日无锡分公司     指  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新日发展                指  新日(无锡)发展有限公司

舜德投资                指  江苏舜德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00万股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股东大会            指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              指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              指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崇舜、陈玉英夫妇以及张崇舜控制的公司股东舜德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 本公司股东赵学忠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崇舜、陈玉英、赵学忠还出具承诺:除上述锁定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 本公司股东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应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2)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回购情形,则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股东张崇舜、陈玉英以及舜德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张崇舜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日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新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合计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合计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完回购及增持义务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日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形,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