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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7 沪市 三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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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7:三棵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6-02

股票简称:三棵树                                         股票代码:603737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SKSHUPaintCo.,Ltd.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杰及股东林丽忠承诺:
    其所持有的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杰承诺:
    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事项;锁定期届满后第1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第2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数量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天津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晋安区上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徐荔芳等2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洪杰、徐荔芳、林丽忠、方国钦、林德殿、姚小妹、刘清国和陈朝阳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之后,若其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洪杰、徐荔芳、林丽忠、方国钦、林德殿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2、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在本人及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拥有三棵树股份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三棵树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三棵树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三棵树股份,并尽力将该业务机会无偿提供予三棵树股份;
    若三棵树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三棵树股份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不再发展与三棵树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及今后开拓的新的业务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洪杰承诺:“若因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或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意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任何罚款或损失”。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控股股东洪杰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就回购和购回计划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和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当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和购回措施时,回购和购回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洪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但公司或相关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但公司或相关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中介机构的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三棵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福建至理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本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致同会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福建联合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五)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公司股票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于10个交易日内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承诺在审议公司回购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时投赞成票。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则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如果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控股股东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则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