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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 沪市 博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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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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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 2021-037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52,510,184 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价格:14.72 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迈科”、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19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方案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博迈科海洋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0 号),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核准。核准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有效期 12 个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52,510,184 股

  3、发行价格:人民币 14.72 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72,949,908.48 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 22,650,196.05 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750,299,712.43 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52,510,184 股,发行价格为 14.72 元/股。截止
2021 年 7 月 6 日 12 时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8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
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指定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51Z0011 号”《非公开发行 A
股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21 年 7 月 6 日 12 时整,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兴业证券已收到博迈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772,949,908.48 元。

  2021 年 7 月 7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
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7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51Z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72,949,908.4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650,196.05 元(不含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0,299,712.4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2,510,18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697,789,528.43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 6 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认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2)关于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行对象的选择方面,博迈科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博迈科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3)关于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 UBSAG、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慧清、平安资产-工商银行-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天津圣金海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国强、尚中利和吕强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和《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约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及本次发行的认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已报备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和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认购数量为 52,510,184 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70,243,500 股。发行对象总数为 18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4.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72,949,908.48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1    UBSAG                    2,038,043    29,999,992.96        6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27,173    73,999,986.56        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3    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      2,038,043    29,999,992.96        6

          资账户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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