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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 沪市 博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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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博迈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21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BOMESCOffshoreEngineeringCompanyLimited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东博迈科控股、海洋工程(香港)、成泰工贸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博大投资、光大金控、松禾成长、燕园名博、海胜腾飞、汇力兴业、天津博发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彭文革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董事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彭文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文成、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 1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海洋工程(香港)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1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成泰工贸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 2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光大金控承诺:“所持博迈科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全部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博大投资承诺:“公司拟长期持有所持博迈科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本公司原因需减持所持博迈科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 25%,第二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博迈科股份的2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稳定股价:(1)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稳定股价,但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5、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条件触发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增持股份计划。在公司披露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6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如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公司将在前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6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4)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6、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承担发行人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其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博迈科上市前所做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如下: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博迈科控股所持发行人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