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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 沪市 博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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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博迈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1-09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BOMESCOffshoreEngineeringCompanyLimited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5,87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3、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东博迈科控股、海洋工程(香港)、成泰工贸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博大投资、光大金控、松禾成长、燕园名博、海胜腾飞、汇力兴业、天津博发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彭文革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自博迈科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间接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也不由博迈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王永伟、刘鸿雁、方小兵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董事彭文成及其关联人孙民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彭文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博迈科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博迈科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博迈科控股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文成、彭文革、吴章华、邱攀峰、华兰珍、王新、代春阳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博迈科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其他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包括: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等,请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

定,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任意公积金;

    (3)支付股东股利。

    4、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为: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2、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一亿元;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3)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同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周期性风险

    海洋油气开发、矿业开采和天然气液化等能源、资源行业是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当全球经济下行时,能源和资源需求减少,进而影响能源、资源开发装备行业市场需求。行业周期性对能源、资源相关开发装备行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滞性,通常出现在经济大幅下行之后的一至两年。

2014年以来,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从2014年中期的111美元/桶下降至2016年

1月的最低值27美元/桶,又反弹到2016年6月底的50美元/桶。若油价在长时

间内处于低位或出现全球化的经济危机时,部分客户短期内的投资需求减少或推迟投资将会影响公司的项目承接和业绩增长;若出现客户订单严重不足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公司营业利润大幅下滑的情形。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随着石油价格逐步触底回升,大型油气开发企业的投资意愿已经开始恢复,公司参与了大量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的前期方案设计和投标工作,参与投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均基本恢复到正常年份的水平,但最终合同的签署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订单不足的风险

    近年来,在油价低迷的背景下,公司2015年新增项目较少,分别是Petronas

FLNG2Project(2,403.37万美元)、FPSOCidadedeCamposdosGoytacazesMV29

(2,627.80万美元)和MV29 SRU(172.45万美元);2016年1-9月中标的新项

目一个,为LowerFars(1,876万美元),如果公司在2016年4季度至2017年不

能中标新的项目,或新项目中标过少,则公司2017年会出现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