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纽威股份”)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发行比
例、回拨机制、网下询价、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
点关注。
2、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
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纽威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纽威股份”,股票代码为“603699”,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的股票由公开发行新股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两部分组
成,并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发行新股不超过5,000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7,000万股。发行新股所募资金扣除相
关费用后归发行人所有,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发行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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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为:
(1)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
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将减少新股发行数
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7,000万股,且新股
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12,000万股。
(2)本次发行时,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国发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苏州合融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恒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苏州蓝壹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不发售股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即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通泰(香港)
有限公司和大丰市大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单一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
量÷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发行前持股总数×最终确定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
若单一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低于其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差额部
分的股份可由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协商不成的,按照
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数量占比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
(3)若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能满足上市条
件,则不足部分由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范围内追
加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3、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8,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
行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T-3日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
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向上
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
投资者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
效。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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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者应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具备证券账户的报价主体,每一
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其中,
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需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
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证券投资经验。
(2)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