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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7 沪市 大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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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7:大胜达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7-25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 60368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层、15 层)

                    二〇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本公司”、“公司”)
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华涌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

  3、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胜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包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胜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3、若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内出售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余灿平、宋鲲、俞爱红、郑生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余灿平、宋鲲、俞爱红、郑生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7年7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7年8月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 价高于公司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