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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39 深市 博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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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5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
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138,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79%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800,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091,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41,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 5,1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1,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819%;反
对 41,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04%;弃权 5,1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7%。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087,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
反对 46,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5,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6,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06%;反
对 46,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04%;弃权 5,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佳荣、徐成珂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