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改善公 司财务状况,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二、 经核查,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