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1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收到 2 份监管关注函,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39 号)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 14,906 万元到 15,906 万元,同比增加
4,296%到 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 4,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
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下发了《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39 号),认为:“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应当对业绩预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调查,并对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但公司对特种纸业务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综上,公司有关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晓婵(2017 年 4 月 19 日
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晓婵予以监管关注。”
2、《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21〕24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在现场检
查时注意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并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下发了《关于上海晶华胶
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21〕244 号):
(1) 对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提供借款
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晶华兴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晶华”)
于 2020 年 8 月、9 月向关联方王树生(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晶华的少数股东,
持股比例为 13%,公司将其认定为关联方)提供借款 1150 万元,王树生于 2020年 12 月 30 日前归还了全部借款。该借款事项经昆山晶华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部分披露了与王树生上述资金来往相关情况,但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3 条的规定。
(2) 对第三方提供借款
公司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与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通信”)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向浦银通信提供了 5000 万元借款。浦银通信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予以
归还,并支付利息 5.48 万元。
(3)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及时性有待加强
江苏晶华二期厂房中车间四、仓库三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经
江苏晶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单位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取得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但江苏晶华于 2020 年 5 月才完成车间四及仓库三在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至 2020 年 6 月才将车间四及仓库三转入固定资产。
公司对上述监管关注函事项给予高度关注,后续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特别是加强内部资金管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