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2,500 万股
本次股份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2,500 万股,公司将优先实施新股发
行。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司发行 2,500 万股新股所募集资金净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总
额时,就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将由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资格的老股
股东同比例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将依法履行有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但公
司发行的新股与老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量不超过 2,500 万股,
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公开发售数量
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根据询价结果,若
预计公司发行 2,500 万股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不会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时,则不安排老
股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老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东方汇富就其于 2014 年 9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 150 万股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 2015 年 4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分别受让
的 37.5 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除上述情况外,东吴创投等其他 14 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张辉、李
大明、汪小宇等 6 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
祥、王绍蓉、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
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东方汇富就其于 2014 年 9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 150
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 2015 年 4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
分别受让的 37.5 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除上述情况外,东吴创投等其他 14 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5、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
张辉、李大明、汪小宇等 6 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
熹、梁钰祥、王绍蓉、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及约
束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东吴创投、
东方汇富。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
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
份数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 价格做相应调整) 。 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
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
东吴创投、东方汇富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
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 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
股份, 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
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及约束措施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