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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3 号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五洲新春,A
股证券代码:603667;
张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崔翠平,时任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9 月 8 日,有媒体报道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配件、风
电滚子、总体销售目标等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2024 年预
计达产 5 亿元/年高端滚子产能” “新能源车零部件和轴承等三年或
新增年营收 20 亿元”“今年公司目标销售 25 亿元,到 2024 年预计
翻倍至 50 亿元” 。 上述信息系 9 月 3 日公司组织机构投资者调研时,
由公司董事长以内部文件形式对外提供。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暨风险提示公告》
称,上述数据为基于公司产能及行业发展作出的预判,属于目标推
测,没有数据验证,未来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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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产能建设及未来营收情况,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
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业绩预期具有
直接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合理、
谨慎、客观、公平地披露。但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将上述
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目标推测,提供给有关媒体,造成
上述信息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公司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以及本次不公平披露信息的直接提供者,董事会秘
书崔翠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履行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职责,在对外提供信息时未尽到应有的核查
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张峰、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合理、谨慎、客观地披露预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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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