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TAIHE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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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拟公开发
行新股数 不低于 1,299 万股,不超过 1,899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 6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
所有。
发行
数量
合计 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超过 1,899 万
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新股及公开发
售股份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
股,其中控股股东许大红公开发售【 】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
发售【 】股;其他有减持意愿的股东公开发售【 】股。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实际发售股份的股东所有;(2)公
开发售公司股份的股东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公开发售 【 】
股;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公开发售【 】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不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3)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股东许大红、颜天信、唐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
外,在本人担任泰禾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股东葛苏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石江涛之配偶)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 在石江涛担任泰禾光电董事、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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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石江涛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石江涛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股东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
上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泰禾光电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股东正茂创投、海达创投、精益投资、海达鼎兴、郭芃、吴建同、
许大刚、陈永华、李伟、陈富广、杨力、瞿昊南、陈万翠、丁红霞、武
廷玉、夏晋、徐振亚、陈治宇、卫功元、许圣龙、许正华、王海、李春
富、陈惠、黄振、王士良、丁常荣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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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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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也包括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公开发行的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关注公司股东发售股份的因素。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补充,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且不超过 1,899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承销发行费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因素共同
决定,不超过 1,899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扣除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但不超过 600 万股,也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
1、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600 万股老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同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 1,899 万股),同
时保证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
精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正
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芃、吴建同等持股前十名的股东申请公开发售股份。
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必须在 36 个月以上(截至
本次发行前)。
葛苏徽、颜天信、唐麟、吴建同、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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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正
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芃持股时间已满 36 个月,具有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许大红申请公开发售不超过其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 5%的股份,其现持有公
司 2,887.92 万股股份,其中 2,882.52 万股持股时间满 36 个月,剩余 5.4 万股
在 2017 年 4 月后持股满 36 个月。因此,许大红具有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3、股东发售股份的数量安排机制
根据本公司股东之间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如根据询价结果,需要启动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机制,则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发售:
(1)第一顺位
①范围: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②股份发售数量的上限
许大红、葛苏徽、颜天信、唐麟四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售股份的上限
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5%,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③股东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
同一顺位的各股东在公开发售公司股份时无优先顺序,同一顺位的各股东
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 协商不成时,按照各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占该顺位所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计算各股东可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
若第一顺位的各股东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数量后,股东累计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已达到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量的,则第二顺位的各股东不再
公开发售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若第一顺位的各股东确定其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数量后,股东累计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仍未达到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量的,则由第二顺位的股东发
售股份。
(2)第二顺位
①范围:第一顺位以外的,其他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②股份发售数量的上限
其他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发售股份的上限不得超过本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总量与第一顺位股东已确定发售股份数量之差,且不得超过自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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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与第一顺位股东已确定发
售股份数量之差。
③股东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
同第一顺位中股东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方法。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
文件的规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所有。
(三)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则公开发行新股对应的承销费
由发行人承担,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应的承销费由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其他
发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
等)由发行人承担。
(四)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600 万股,具有公开发售股份资格
的股东按照确定的原则进行公开发售,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公开发售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大红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葛苏徽、颜天信、唐麟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黄慧丽、许梦生、王成应、凤为金、正茂创投、海达创投、精益
投资、海达鼎兴、郭芃、吴建同、许大刚、陈永华、李伟、陈富广、杨力、瞿
昊南、陈万翠、丁红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