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徕木股份 股票代码:603633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319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26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9万股,
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军、袁建芳、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股东上海科投(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为方培教、朱新爱、贵维投资、上海科投(SS)及海洋创投。
1、方培教、朱新爱及贵维投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
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1至第12个月末以及第13至第24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