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
拟发行股份数量 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予以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有权部
门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
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2、发行人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德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
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
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0,000万股。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出具了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之“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发行人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发行人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尚
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