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分别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提交的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88号),上交所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100号)。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
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公司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了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将回复内容通过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了相关文件。
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上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授权,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其意见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由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情况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向上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四、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考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申请撤回发行申请文件尚需上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