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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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该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
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予以确定, 并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有权部
门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
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
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德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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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
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
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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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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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 章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
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且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股。发行人全体股
东已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出具了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发行人自该事项发生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
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
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 二)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发行人的股票回购义务, 即
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
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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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
持义务。
(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
(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 50%, 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
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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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启动,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④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的条件尚未消失,
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
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
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 三) 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发行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
萍、邵培生、史旭平及公
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管理人员杨冰、施
佶、夏长征、刘军君、吴
开君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行本人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三、相关责任主体对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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