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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 沪市 韩建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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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25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HANJIANHESHANPIPELINECO.,LTD.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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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信息批露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
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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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建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
流通或转让。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韩建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对于本次发行前韩建集团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
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
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
资产。如韩建集团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韩建集团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韩建集团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
整。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田玉波、田雄、田兴、隗合双、
付立强、魏良彬、李德奎、李保伟、高凌霞、刘江宁、孙雪、刘福海承诺:自
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该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该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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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本次发行前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在其股票锁定
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璞石投资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
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嘉汇达投资和其他6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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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在当年盈利情
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具体分红比例视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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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董事会通过包含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
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
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
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
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
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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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
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
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