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rient Wires & Cables Co.,Ltd.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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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535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其中,公司发行新股的数量为3,135万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未4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
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8.20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9月25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4,535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及其子夏峰,袁黎雨之弟袁黎益,夏崇耀外
甥女谢盛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高管持股的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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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
凤娣和黄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4、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亲属袁黎浩、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通过公
司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
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6、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
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11]48号)和《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甬国资产[2014]6号),公司国有股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
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的10%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各自承担,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二者的限售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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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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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