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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8 沪市 引力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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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8:引力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3

603598:引力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需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等媒体平台)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 9 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按规定公告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该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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