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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4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15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ony Electronic Co., Ltd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中华东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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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5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
项目。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新芳(亦为公司董事)、沈晓宇(亦
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东尼电子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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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如
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东尼电子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东尼电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东尼电
子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东尼电子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东尼电子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
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吴月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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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新余润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罗伟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4 月 5 日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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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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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500 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
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
目。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新芳(亦为公司董
事)、沈新芳之子沈晓宇(亦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 (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东尼电子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下,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东尼电子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
股”),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东尼电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东尼电
子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东尼电子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东尼电子派发现金红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拟减持所
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其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二)吴月娟(亦为公司董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 (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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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三)新余润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立讯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罗伟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